<td id="dpiyo"><source id="dpiyo"><i id="dpiyo"></i></source></td>
    <acronym id="dpiyo"></acronym>
    <acronym id="dpiyo"></acronym>
    <li id="dpiyo"></li>
      <acronym id="dpiyo"><em id="dpiyo"></em></acronym>
      <td id="dpiyo"><strong id="dpiyo"><i id="dpiyo"></i></strong></td>
    1. 
      

        1. 首頁    >    學習園地    >    政策法規
          《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T148—2010

          4  加臭裝置的設計與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對氣源進氣口較多的燃氣輸配系統,可從多個地點進行加臭。
          4.1.2  加臭裝置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布置。加臭裝置宜設置在氣源廠、門站等處。
          4.1.3  加臭裝置的工作環境溫度宜為-30℃~+50℃,通風應良好,且不得有強磁場干擾。在特殊環境工作的加臭裝置,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裝置安全穩定工作。
          4.1.4 加臭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加臭過程連續運行的要求;
          2 應能對加臭劑輸出量進行檢測和標定;
          3 加臭精度應在±5%之間;
          4 與加臭劑直接接觸的部分應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銹鋼材料制造;
          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6 放散口應配備加臭劑氣體吸收器。
          4.1.5 加臭劑注入噴嘴宜設置在燃氣成分分析儀、調壓器、流量計后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
          4.1.6 加臭裝置的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中“二級負荷” 的要求。
          4.1.7 加臭裝置的電氣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對門站、儲配站電氣防爆設計的要求。防爆標志應明顯。
          4.1.8 加臭劑儲罐或外箱體上應標有危險警示標志。
          4.1.9加臭劑儲罐及管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在設備進場時提交相關資料。
          4.1.10 防爆現場應設置加臭裝置的緊急停機開關。
           
          4.2  加臭裝置設計
           
          4.2.1  加臭劑儲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燃氣工程使用的加臭劑儲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的相關規定;
              2  加臭劑儲罐的容積應根據供氣規模、加臭劑的運輸距離、最大允許充裝量等參數確定;
          3  加臭劑充裝量不應大于90%,且儲存時間不應超過加臭劑的保質期。
          4.2.2  加臭裝置控制器及電氣元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器宜有加臭劑儲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狀態、系統故障等報警信號輸出,且報警信號需手動消除。
              2 控制器應具有手動運行模式和自動運行模式,且能夠接收燃氣流量計提供的數字或模擬信號;對于恒定燃氣流量供氣,控制器可僅有手動運行模式。
          3  控制器應設置不可逆轉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記錄裝置。
          4  加臭裝置應具備將運行監控數據向上位機的遠程終端(RTU)或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SCADA)進行數據傳輸的功能,控制器的接口應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5  加臭裝置中的電氣元件應在產品交付時提供合格的檢驗資料。
          4.2.3  加臭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泵輸出加臭劑的壓力應高于被加臭的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宜為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的1.2~1.5倍;
          2  加臭泵應易于操作、檢修和清洗;
          3  加臭泵入口應加裝過濾器,出、入口應設置止回閥;
          4  加臭泵的輸出應設有標定器。
          4.2.4  加臭閥門組及管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管線閥門組應設置回流管。
          2  輸送加臭劑的管線、閥門組管束應采用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管道,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GB/T14976和《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GB/T12771的規定;最小內徑應大于4mm。
          3  加臭裝置的管線連接宜采用機械連接。
          4.2.5 加臭劑注入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嘴上部應安裝止回閥;
            2 噴嘴的接口尺寸不應小于DN15,壓力級別應與燃氣管道設計壓力相同且不應小于 PN1.6MPa。
          4.2.6  加臭劑儲存量較大的加臭裝置,宜采用電動上料泵或使用車用快速上料接口進行儲罐上料操作。
           
          4.3  加臭裝置的布置
           
          4.3.1  加臭裝置的工作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裝置宜設置獨立工作間。
          2 加臭裝置工作間的地面應對加臭劑具有耐腐蝕性,且不得滲透。
          3  加臭劑儲罐應設置加臭劑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容積應大于加臭劑儲罐的容積。
          4 加臭裝置工作間的門應向外開,開啟后應能保持全敞開狀態,關閉后應能從內、外側手動開啟。
          5 加臭裝置工作間應通風良好,且入口處應設置警示標志。
          4.3.2  當加臭裝置布置在室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露天設置的加臭裝置應采取遮陽、避雨等保護措施。
          2  加臭裝置應牢固地設置在基礎上;加臭裝置的基礎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基礎,其高度不應低于地面標高。
          3  加臭裝置應與場站的防雷和靜電接地系統相連接,且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4.3.3  加臭裝置的控制電纜、信號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燃氣廠站的設計要求。
          4.3.4  加臭裝置的控制器應安裝在廠站非防爆區的控制室內。確需安裝在防爆區的控制器應按燃氣廠站的防爆等級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4.3.5  加臭管線的鋪設應符合燃氣廠站的設計要求。埋地敷設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架空敷設時應有可靠的支撐。
           
          下一頁 條文說明
          4  加臭裝置的設計與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多點加臭是避免加臭劑由于傳輸距離較長導致加臭劑濃度衰減較大,也是避免燃氣加臭不均勻的方法之一。根據調查,目前國內燃氣供應單位加臭劑起始點的加入量均大于末端的檢測量,拋開新管道對加臭劑的吸附因素外,找不出加臭劑消失的具體原因。另外,我國目前天然氣的來源廣泛,氣質標準不統一。如果天然氣中含有少量的水或雜質,可能會造成很多加臭劑損失,這不僅是加臭劑浪費的問題,還會給管道帶來內腐蝕。
          4.1.3由于加臭裝置的正常工作溫度為-30℃~50℃,而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較大,南方夏天炎熱,北方地區冬季寒冷,尤其近幾年極端天氣發生頻繁,因此,為保證加臭正常進行,設置在室外的加臭裝置要采取防曬或保溫措施。特別是無硫加臭劑儲罐,要對玻璃管采取防陽光直接照射的措施,使用玻璃管液位計的無硫加臭劑儲罐還要采取防碰撞措施,以避免發生聚合反應。
          4.1.4
              1本款規定的目的就是保證加臭裝置安全、可靠、連續地工作,具體是采用備用設備還是其他的方式,可自行確定。
              4該款是參照德國DVGW技術標準,與液態加臭劑接觸的設備、管道及管道連接件材質的選擇除考慮在正常運行時出現的機械、化學和高溫應力外,還要考慮到加臭劑的腐蝕性。
              6本款強調加臭劑一定要通過吸收器后方可放散。
          4.1.5本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加臭點附近加臭劑濃度大或有未氣化的液滴,防止加臭劑對這些設備上的皮膜或塑料件等造成侵蝕。推薦加臭點設置在調壓器、流量計后面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也是考慮到加臭劑對非金屬管道材料的侵蝕。
          4.1.7一般情況下,加臭裝置設置在燃氣門站、儲配站等場所內,因此加臭裝置的電氣防爆設計,要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對門站、儲配站電氣防爆的設計要求。
           
          4.2  加臭裝置設計
           
          4.2.1  本條對加臭劑儲罐的設計做出了規定。
          1  規定了城鎮燃氣使用的加臭劑儲罐產品設計、制造要執行的標準。
          2  規定了確定加臭劑儲罐容積的原則。
          加臭劑的儲罐的容量以3~6個月用量為宜;對于供氣量大于50×104 m3/d的用戶,加臭劑儲量可縮減至1個月或2個月。
              3  由于加臭劑也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確保加臭劑儲罐液位在適宜范圍內是保證加臭裝置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本款規定加臭劑充裝量不應大于90%是參照液化石油氣最大充裝量來確定的。90%的含義是指在常溫下,加臭劑儲罐的最大允許體積充裝率為90%。加臭劑在此規定值下運行可保證儲罐內留有一定的氣相空間,以防止儲罐外溫度升高,使儲罐內壓力升高。
          4.2.2  本條對加臭劑的控制器及電氣元件提出要求,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提高加臭裝置控制器的質量,以保證加臭設備自身的安全性;另外,供氣企業對加臭的情況的記錄也便于事故或糾紛時作為原始憑證進行查詢。
          加臭裝置記錄內容包括:加臭設備運行狀態、運行時間、瞬時加臭量、累計加臭量等。
          4.2.3  本條文中第3款加臭泵出、入口加裝止回閥主要是是控制加臭劑單向流動。
          4.2.5本條文中第1款以防止停泵時管內的天然氣回流。
          4.2.6  一般情況下,加臭劑儲存量大于400~600 kg的加臭裝置,需要采用密閉的防爆電動上料泵或使用車用快速上料接口進行儲罐上料操作。加臭劑儲存量小于400 kg的加臭裝置,可采用氣動或手動上料器。
           
          4.3  加臭裝置的布置
           
          4.3.1  本條規定了加臭設備工作間的設置要求。
              1  由于加臭裝置、加臭劑的運行和使用條件均與溫度有關,因此,推薦加臭裝置安裝在室內主要是考慮到在風沙大、雨雪多的地區,寒冷天氣可以采取保溫措施;高溫天氣可以加強通風降低室內溫度,以保證加臭裝置在適宜的溫度下工作。
              3  規定設置意外泄漏收液池主要是考慮加臭劑儲罐一旦發生破罐事故,可以將泄露的臭劑控制在較小范圍內,以控制和減小事故影響。
              規定集液池容積應大于加臭劑儲罐的容積,主要是考慮加臭劑儲罐內為最大充裝量,且儲罐破裂后加臭劑全部流出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多見。
          集液池通常采用不銹鋼或混凝土等材料制造。
          4.3.2  在露天設置的加臭裝置要根據現場環境、氣候條件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免加臭裝置受到雨淋、日曬等。
              有些地區采取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設備,不僅是為了節省投資,更是為了使加臭裝置處于良好的通風環境中。

          政策法規
          首頁    >    學習園地    >    政策法規
          《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T148—2010

          4  加臭裝置的設計與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對氣源進氣口較多的燃氣輸配系統,可從多個地點進行加臭。
          4.1.2  加臭裝置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布置。加臭裝置宜設置在氣源廠、門站等處。
          4.1.3  加臭裝置的工作環境溫度宜為-30℃~+50℃,通風應良好,且不得有強磁場干擾。在特殊環境工作的加臭裝置,應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裝置安全穩定工作。
          4.1.4 加臭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加臭過程連續運行的要求;
          2 應能對加臭劑輸出量進行檢測和標定;
          3 加臭精度應在±5%之間;
          4 與加臭劑直接接觸的部分應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銹鋼材料制造;
          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6 放散口應配備加臭劑氣體吸收器。
          4.1.5 加臭劑注入噴嘴宜設置在燃氣成分分析儀、調壓器、流量計后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
          4.1.6 加臭裝置的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中“二級負荷” 的要求。
          4.1.7 加臭裝置的電氣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對門站、儲配站電氣防爆設計的要求。防爆標志應明顯。
          4.1.8 加臭劑儲罐或外箱體上應標有危險警示標志。
          4.1.9加臭劑儲罐及管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在設備進場時提交相關資料。
          4.1.10 防爆現場應設置加臭裝置的緊急停機開關。
           
          4.2  加臭裝置設計
           
          4.2.1  加臭劑儲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燃氣工程使用的加臭劑儲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的相關規定;
              2  加臭劑儲罐的容積應根據供氣規模、加臭劑的運輸距離、最大允許充裝量等參數確定;
          3  加臭劑充裝量不應大于90%,且儲存時間不應超過加臭劑的保質期。
          4.2.2  加臭裝置控制器及電氣元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器宜有加臭劑儲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狀態、系統故障等報警信號輸出,且報警信號需手動消除。
              2 控制器應具有手動運行模式和自動運行模式,且能夠接收燃氣流量計提供的數字或模擬信號;對于恒定燃氣流量供氣,控制器可僅有手動運行模式。
          3  控制器應設置不可逆轉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記錄裝置。
          4  加臭裝置應具備將運行監控數據向上位機的遠程終端(RTU)或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SCADA)進行數據傳輸的功能,控制器的接口應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5  加臭裝置中的電氣元件應在產品交付時提供合格的檢驗資料。
          4.2.3  加臭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泵輸出加臭劑的壓力應高于被加臭的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宜為燃氣管道最高工作壓力的1.2~1.5倍;
          2  加臭泵應易于操作、檢修和清洗;
          3  加臭泵入口應加裝過濾器,出、入口應設置止回閥;
          4  加臭泵的輸出應設有標定器。
          4.2.4  加臭閥門組及管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管線閥門組應設置回流管。
          2  輸送加臭劑的管線、閥門組管束應采用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管道,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GB/T14976和《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GB/T12771的規定;最小內徑應大于4mm。
          3  加臭裝置的管線連接宜采用機械連接。
          4.2.5 加臭劑注入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嘴上部應安裝止回閥;
            2 噴嘴的接口尺寸不應小于DN15,壓力級別應與燃氣管道設計壓力相同且不應小于 PN1.6MPa。
          4.2.6  加臭劑儲存量較大的加臭裝置,宜采用電動上料泵或使用車用快速上料接口進行儲罐上料操作。
           
          4.3  加臭裝置的布置
           
          4.3.1  加臭裝置的工作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臭裝置宜設置獨立工作間。
          2 加臭裝置工作間的地面應對加臭劑具有耐腐蝕性,且不得滲透。
          3  加臭劑儲罐應設置加臭劑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容積應大于加臭劑儲罐的容積。
          4 加臭裝置工作間的門應向外開,開啟后應能保持全敞開狀態,關閉后應能從內、外側手動開啟。
          5 加臭裝置工作間應通風良好,且入口處應設置警示標志。
          4.3.2  當加臭裝置布置在室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露天設置的加臭裝置應采取遮陽、避雨等保護措施。
          2  加臭裝置應牢固地設置在基礎上;加臭裝置的基礎應采用鋼筋混凝土基礎,其高度不應低于地面標高。
          3  加臭裝置應與場站的防雷和靜電接地系統相連接,且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4.3.3  加臭裝置的控制電纜、信號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燃氣廠站的設計要求。
          4.3.4  加臭裝置的控制器應安裝在廠站非防爆區的控制室內。確需安裝在防爆區的控制器應按燃氣廠站的防爆等級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4.3.5  加臭管線的鋪設應符合燃氣廠站的設計要求。埋地敷設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架空敷設時應有可靠的支撐。
           
          下一頁 條文說明
          4  加臭裝置的設計與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多點加臭是避免加臭劑由于傳輸距離較長導致加臭劑濃度衰減較大,也是避免燃氣加臭不均勻的方法之一。根據調查,目前國內燃氣供應單位加臭劑起始點的加入量均大于末端的檢測量,拋開新管道對加臭劑的吸附因素外,找不出加臭劑消失的具體原因。另外,我國目前天然氣的來源廣泛,氣質標準不統一。如果天然氣中含有少量的水或雜質,可能會造成很多加臭劑損失,這不僅是加臭劑浪費的問題,還會給管道帶來內腐蝕。
          4.1.3由于加臭裝置的正常工作溫度為-30℃~50℃,而我國地域遼闊氣候差異較大,南方夏天炎熱,北方地區冬季寒冷,尤其近幾年極端天氣發生頻繁,因此,為保證加臭正常進行,設置在室外的加臭裝置要采取防曬或保溫措施。特別是無硫加臭劑儲罐,要對玻璃管采取防陽光直接照射的措施,使用玻璃管液位計的無硫加臭劑儲罐還要采取防碰撞措施,以避免發生聚合反應。
          4.1.4
              1本款規定的目的就是保證加臭裝置安全、可靠、連續地工作,具體是采用備用設備還是其他的方式,可自行確定。
              4該款是參照德國DVGW技術標準,與液態加臭劑接觸的設備、管道及管道連接件材質的選擇除考慮在正常運行時出現的機械、化學和高溫應力外,還要考慮到加臭劑的腐蝕性。
              6本款強調加臭劑一定要通過吸收器后方可放散。
          4.1.5本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加臭點附近加臭劑濃度大或有未氣化的液滴,防止加臭劑對這些設備上的皮膜或塑料件等造成侵蝕。推薦加臭點設置在調壓器、流量計后面的水平鋼質燃氣管道上也是考慮到加臭劑對非金屬管道材料的侵蝕。
          4.1.7一般情況下,加臭裝置設置在燃氣門站、儲配站等場所內,因此加臭裝置的電氣防爆設計,要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對門站、儲配站電氣防爆的設計要求。
           
          4.2  加臭裝置設計
           
          4.2.1  本條對加臭劑儲罐的設計做出了規定。
          1  規定了城鎮燃氣使用的加臭劑儲罐產品設計、制造要執行的標準。
          2  規定了確定加臭劑儲罐容積的原則。
          加臭劑的儲罐的容量以3~6個月用量為宜;對于供氣量大于50×104 m3/d的用戶,加臭劑儲量可縮減至1個月或2個月。
              3  由于加臭劑也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確保加臭劑儲罐液位在適宜范圍內是保證加臭裝置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本款規定加臭劑充裝量不應大于90%是參照液化石油氣最大充裝量來確定的。90%的含義是指在常溫下,加臭劑儲罐的最大允許體積充裝率為90%。加臭劑在此規定值下運行可保證儲罐內留有一定的氣相空間,以防止儲罐外溫度升高,使儲罐內壓力升高。
          4.2.2  本條對加臭劑的控制器及電氣元件提出要求,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提高加臭裝置控制器的質量,以保證加臭設備自身的安全性;另外,供氣企業對加臭的情況的記錄也便于事故或糾紛時作為原始憑證進行查詢。
          加臭裝置記錄內容包括:加臭設備運行狀態、運行時間、瞬時加臭量、累計加臭量等。
          4.2.3  本條文中第3款加臭泵出、入口加裝止回閥主要是是控制加臭劑單向流動。
          4.2.5本條文中第1款以防止停泵時管內的天然氣回流。
          4.2.6  一般情況下,加臭劑儲存量大于400~600 kg的加臭裝置,需要采用密閉的防爆電動上料泵或使用車用快速上料接口進行儲罐上料操作。加臭劑儲存量小于400 kg的加臭裝置,可采用氣動或手動上料器。
           
          4.3  加臭裝置的布置
           
          4.3.1  本條規定了加臭設備工作間的設置要求。
              1  由于加臭裝置、加臭劑的運行和使用條件均與溫度有關,因此,推薦加臭裝置安裝在室內主要是考慮到在風沙大、雨雪多的地區,寒冷天氣可以采取保溫措施;高溫天氣可以加強通風降低室內溫度,以保證加臭裝置在適宜的溫度下工作。
              3  規定設置意外泄漏收液池主要是考慮加臭劑儲罐一旦發生破罐事故,可以將泄露的臭劑控制在較小范圍內,以控制和減小事故影響。
              規定集液池容積應大于加臭劑儲罐的容積,主要是考慮加臭劑儲罐內為最大充裝量,且儲罐破裂后加臭劑全部流出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多見。
          集液池通常采用不銹鋼或混凝土等材料制造。
          4.3.2  在露天設置的加臭裝置要根據現場環境、氣候條件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免加臭裝置受到雨淋、日曬等。
              有些地區采取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設備,不僅是為了節省投資,更是為了使加臭裝置處于良好的通風環境中。

          日韩午夜98免费影院